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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回家看看”与带薪休假 |
|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07-02 08:41:10 浏览次数:1731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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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一争议颇大的条款入法并被人大审议,在我看来,是有积极意义的。 “常回家看看”是一种道德,但道德的约束力相对弱一些,因此,一些人总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来搪塞,不能或者不愿“常回家看看”父母。因此,将“常回家看看”以法律的形式来固化,其实是一种导向。它给人的暗示或启示则是:不能常回家看看父母,是很不应该的,甚至是应该被谴责和惩罚的。 不过,这个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是一个可以着力的支点,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的几种情况, 其中第二款规定,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第三款规定,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在第四款中补充规定到: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另外,国务院审议通过的自2008年起开始执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就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如果在事业单位的或者正规单位的,能不能保证足额的探亲假?一些单位如果能正常休年假就相当不错了。指望补休探亲假,只能是奢望。第二,对于那些非事业单位,因为工作的连续性问题,工龄的计算都是问题,更遑论休假了,对此,如何让带薪休假这一法定的福利得到落实? 所以,“常回家看看”的入法,如果我们从更积极的角度来看,能否在细节上更丰富,强制用人单位能够遵守“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或许这一条款就会生动起来。父母从人伦关系来说,不愿意起诉孩子,但如果能够起诉用人单位没有保障“探亲假”的休假权,那效果就大不一样了。 当然,这还是一种设想。既然这一条款还没有最后敲定,还是首次审议,那就有必要呼吁立法部门在几种事关休假的规定和法律之间,形成系统性和关照性,如此,或许能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一“软法”硬起来,并且“常回家看看”或许会真正成为没有争议的亮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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