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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校外兼职“违纪”还是“违约”? |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1-09-17 13:36:40 浏览次数:759 文章来源:新闻晨报 |
据悉,这是湖南大学依据2010年修订的教职工纪律管理办法,首次清退违纪教师。在笔者的记忆中,大学这么大规模“清理”挂名不干事的教职工,尚无先例。 但笔者不赞成把这些教师的行为称为“违纪”,而应该归为“违反劳动合同”更合适。大学教师能不能在外兼职,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教师能完成本职工作,在外兼职无可厚非;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允许教师兼职,可能造成本职与兼职不分,且导致精力分散,大学应该对教职工兼职有所限制。 之所以有这种争议,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学校的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描述不清晰,造成学校和教师之间的责权模糊。就兼职来说,如果在学校的聘用合同中,对其在岗时间、具体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且严格执行,当不存在这种争议。但我国高校由于三方面原因,造成这一问题一直糊里糊涂。 其一,学校行政领导普遍兼职,如果要明文规定,势必需从校领导开始清理,否则就是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其二,大学给教职工的薪酬并不高,甚至有高校的薪酬制度,就是鼓励教师利用各种资源,去解决自己 (以及团队)基本工资之外的津贴、奖金。这样一来,有兼职的教职工,被认为有本事、能干,而没有校外兼职的教职工,反而不受待见。 其三,各种兼职所派用场不同,在大学中,学术头衔,不但关系到课题资源,还关系到学校的师资排名,因此,近年来,高校乐于引进兼职人才,所谓“不为所有,但为所用”。一个事实是,各高校报出的院士数,远远超过中科院、工程院公布的两院院士总数,这就是院士们多校兼职的结果。要高校主动清理挂名拿全薪却不来工作的院士,在眼下不太现实。 所以,湖南大学以违纪让教师“下课”,就显得耐人寻味。假如学校的聘用合同中,没有相应的约束条款,学校依“纪律”解聘教职工就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而如果学校的聘用合同中,规定了必须在岗多少时间、完成怎样的岗位任务,且双方都签约同意,解聘就是依据合同办事,用不着“劳动纪律”。 在笔者看来,大学应加快制订具有大学宪章意义的 《大学章程》,以此明晰政府、学校、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责任与权利,在《大学章程》的框架下,如何聘用、培养、管理教职工,将不再糊里糊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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