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汽车配件人才网 >>职业指导>> 劳动法规 >>无固定期合同并非“铁饭碗” |
无固定期合同并非“铁饭碗” |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1-11-18 11:12:02 浏览次数:1372 文章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
李某于2006年1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5月份,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执行。
判决生效后,公司欲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很气愤,他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虽然自己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但缓期执行中仍可以在单位上班,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某到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19条第7款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上述所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缓期执行。缓期执行是量刑的一种,被缓期执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执行,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解除。 |
标签: |
下一篇:劳动合同法能否成为平衡劳资关系的利器 |
相关文章 |
汽车配件人才网倾心打造多元化产品服务体系:网络招聘、猎头、专场招聘会等服务,结合优质的服务,不断探索,勇于创新,立足于强大的聚汽网络平台,依靠专业社区媒体《汽车配件社区网》和汽配行业高端杂志《聚汽观察》等多渠道的互动资源整合,为汽车配件企业和求职者构建一个领先的人力资源交流平台。
客服电话:0571-81020910 传真0571-81020910 邮箱:info@b2bautoparts.cn 24小时热线:15658103160/13818216694
地址:杭州余杭未来科技城高教路970号西溪联合科技广场6号楼608
Copyright@2010-2023 浙ICP备11022915号-2 杭州聚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