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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1-06-28 10:41:44    浏览次数:4563   文章来源:   

 
 问: 李律师,我是2009年7月20日到某单位工作的,到今年4月15日离职,公司都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5月,我向单位要求,支付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问,申请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时效应从何时起算?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处理涉及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案件中,“一年时效”是常常碰到的问题,对于时效的认定经常会出现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并非劳动所得,其支付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属惩罚性赔偿金,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只能按照每月分段计算时效。根据这一观点,本案中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早已超过。也就是说,时效应是在2010年8月底前主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参照民事诉讼中规定,侵权行为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直到劳动者的权利受侵害结束的当日为起算点(出现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形),在其后一年内的任何时间内劳动者随时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都能获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按这种观点,本案的仲裁时效就应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2011年4月15日起,此后一年内均可。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我认为,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当日起计算。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已结束,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当日起计算。

  总而言之,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就是对二倍受工资时效的一个界定,即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当日,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里,2010年7月20日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日可作为二倍工资追索的时效界定。当事人在2010年7月20日至2011年7月19日期间提起仲裁申请,均可获得11个月二倍工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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