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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1-12-14 16:52:32    浏览次数:1554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    

 

      近期,劳动领域立法节奏紧锣密鼓,除了一批新法规开始实施,更有一批与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紧密相关的劳动法规出台了征求意见稿。这些征求意见稿中闪现了很多新的立法亮点,可能成为未来正式立法的重要规定,值得我们提前对其作一了解。其中《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于11月15日开始征求意见。

亮点一 将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所涉条文: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解读】 这是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险立法首次明确,个人可以单独构成适格的社会保险参保主体。这一立法进步是顺应社会发展现实,积极进行制度革新的体现。对于现在越来越多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为他们带来了切实的福音,提高了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用工形式多样化创造了有利条件,未来用人单位可能在某些岗位更倾向于使用个人参保人员,以保持用工的灵活性,同时减少社保纠纷发生的可能。

      亮点二 对单位的申报义务进一步明确细化

      所涉条文:

      第六条[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单位代码、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等;

      (三)职工名册及变化情况、每名职工缴费基数及变化情况;

      (四)为职工代扣代缴明细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条[代职工申报]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解读】 本次新增了用人单位的代职工申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对申报的内容作了细化要求,一方面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另一方面是有利于社保管理机构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防范社保纠纷的发生。显然,申报义务的完善,对于用人单位相关人事人员,在专业性、时效性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且,申报内容可能成为日后社保争议的相关证据。

      亮点三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进一步强化

      所涉条文:

      第二十条[责令缴纳]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或者补足,并告知其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直接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一)未按时申报且未缴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缴费基数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催告书》同时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缴纳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 本次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加大了处置力度,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衔接,体现了政府严格执法,确保社保征收,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目的。用人单位如果发生欠缴情况,可能将陆续面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欠费直接划拨、社保行政部门的罚款、法院的滞纳金强制执行。尤其是社保欠费的直接划拨,是法规赋予社保经办机构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不经司法程序,只需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即可从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直接划拨欠费,具有很高的行政执行效率,有利于及时弥补劳动者的受损权益,但同时也令用人单位面临缴费压力。陆佳亮

      本刊法援热线:6252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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