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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过劳死”期待政府全面干预 |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01-31 16:09:17 浏览次数:1322 文章来源:人民政协报 |
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目前仍然没有“过劳死”这一法律概念,对如何认定“过劳死”也是空白。2011年10月底,卫生部宣教中心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国内大企业员工身心健康问题突出,超八成人受到过各种健康问题困扰。此次调查人群以中青年员工为主,他们是企业的主要劳动力。调查显示,颈椎病、腰椎病、肠胃病和脂肪肝是目前威胁员工身体健康的主要疾病,员工最大的困扰来自“疲劳”和“失眠”。心理方面,78.9%的员工有过“烦躁”情绪,59.4%的人感受过“焦虑”,38.6%的人觉得“抑郁”。影响员工健康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三餐不规律,工作压力大,经常连轴转和久坐不动。有人归结:职场“疲劳”源于权利“失眠”。预防“过劳死”,法律应成为“抢救针”。
其实,在我国,目前针对“过劳死”并非没有法律规定,在《宪法》、《劳动法》等法律中,主张劳动权侵害、主张休息权侵害、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主张健康权、生命权侵害赔偿,等等,这都是防“过劳死”的相关法律规定。但不得不承认,我国法律防治“过劳死”,还无法形成重拳出击: 一是过劳者的劳动权、休息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被侵害后,缺乏具体操作准则,如何认定“过劳”没标准,损失赔偿金额难确定,往往是以不赔或少量赔偿而告终。 二是防治过劳问题的法律根本不成体系。日本将“过劳”列为职业病一种,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制定《劳工安全健康法》等专门法律,对“过劳”的认定、赔偿标准、企业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劳动安全执法等进行详细规定,形成专门的法律治理体系。在我国,过劳尚未纳入职业病,过劳的企业责任和政府执法,基本属于空白,对已发生的疑似“过劳死”事件,政府都没有介入查处是否存在过劳问题。 超负荷劳动是“过劳”的罪魁祸首,但用人单位却不用为这种“制度杀人”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这种“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文化的肆无忌惮。因此,我们必须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在立法上明确“过劳死”的法律规定,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从而可以使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待遇,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 值得欣慰的是,2012年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防治法)日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开始实施。有专家表示:“2011版防治法的突破比较多,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对职业病定义的修改,并将随之带来职业病目录的‘扩容’。诸如过劳死,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业性腰背痛、颈椎病、鼠标手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除了加强立法,在预防“过劳死”这个问题上,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有所作为,要对用人单位加强劳动执法监察,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加班登记与追踪制度,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此外,全社会应当营造一种“依法劳动光荣”的意识,不要过分宣传所谓“卖命”的“劳模”。要让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都认识到,丢了性命与健康的劳动不仅不光荣,更是涉嫌侵权与反人性的行为。我们不需要如此悲情的“劳动模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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