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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驾车撞人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06-01 08:21:05 浏览次数:1214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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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的女青年刘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东环广场前,被一演艺公司的车辆撞成腿骨骨折。交管部门认定刘某与司机闫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后刘某起诉,要求演艺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责任分担。刘某与闫某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 鉴于闫某驾车时属职务行为,故应由演艺公司承担责任。刘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根据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万余元;判决演艺公司赔偿刘女士医疗费200余元。 刘某要求的支付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5000元,未获支持,原因在于护理费、营养费需“遵医嘱”,而她没有医生证明。 同时,法律人士提醒,如果想一次性得到赔偿,也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与被告协商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但千万不能私下与被告签订协议,因为由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告事后赖账,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当事人私下所签协议,不具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另一方只能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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