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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06-06 10:43:33    浏览次数:1294   文章来源:   

 

  职工于某因患精神疾病,医疗期内就被单位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法院判决单位的行为违法,依法为于某讨回了公道。

  于某于2007年11月1日通过招聘进入济南某商业公司从事防损部外保科工作,双方于2008年12月30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某每月基本工资为1260元。2011年8月11日,于某因患病离开工作岗位,随后,商业公司解除了于某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济南市精神病院出具门诊病员检查证明,诊断于某为精神分裂症。于某现仍在治疗中,无法工作。2011年9月24日,于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恢复与商业公司的劳动关系,按国家规定支付其治病期间的病假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商业公司支付于某2011年8月份至同年11月份的病假工资4116元。商业公司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2007年11月至今,商业公司与于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职工患病,依法应享受医疗期,对于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职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综上,于某因患精神疾病在医疗期内,商业公司不得与于某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8月至同年11月,于某在医疗期内,商业公司应按于某基本工资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

  据此,法院判决:商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于某2011年8月至同年11月的病假工资4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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