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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弄丢职工档案 既要补办还得赔偿 |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08-25 08:37:51 浏览次数:1699 文章来源: |
职工因犯罪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所在公司却未将其劳动人事档案依法移交而造成档案丢失,并导致职工不能办理失业保险等。近日,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为原职工补办劳动档案,并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丁某于1997年因刑事犯罪被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丁某服刑完毕后,向该公司要求转移劳动档案时得知,公司并没有将自己的劳动人事档案交付给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也未将劳动档案妥善保管,而是将档案丢失。该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丁某已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档案丢失。丁某之后多次要求公司补办档案,但至今公司仍未办理,因此造成丁某不能再次就业,也不能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失业、医疗、低保救济,给他的生活造成极大困难。为此,丁某要求该公司为其补办职工劳动人事档案,并赔偿因劳动人事档案丢失而造成的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人员医疗补助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该公司作为丁某的原档案管理人,在与丁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及时转移至相关部门或者妥善保管。现因该公司未尽到转移或者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丁某档案遗失,影响了丁某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丁某请求该公司补办档案及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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