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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年假未获单位批准 又多休五天员工被辞 |
|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09-12 13:30:36 浏览次数:1359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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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于前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前不久,小李由于家庭琐事较多,便打电话给其部门经理,要求休5天年假。经理没有同意,在电话中告知小李,公司对休年假有严格规定,应按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汇总,经总经理的审批方可休假。然而小李认为自己已工作满两年,有权享受年休假,因而未听从经理的劝告,在家多休息了5日。 休假结束后,小李收到了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公司称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单位内的规章制度,已认定其旷工5天,将其辞退。小李对该决定不服,认为休年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自己的行为并不是公司规章制度上所称的旷工行为。 小李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人士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故本案中小李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即可享有5天的年休假,但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对企业员工年休假的具体休假方法作了程序性规定,小李明知该规定,在部门经理提醒之下还是没有遵守,因此5天计作旷工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此外,公司对小李作出了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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