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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派遣公司担负全责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11-02 11:00:04    浏览次数:1182   文章来源:   

 

  “感谢长春市总帮我讨回了公道,也让我增强了法律意识,知道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10月17日,在长春市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劳动者安宇(化名)深有感触告诉记者,他是特意赶来表达谢意的。

  安宇今年26岁,家住长春市。2011年1月份,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电工工作,合同终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但是,2011年的7月末,该劳务派遣公司却以“不胜任本岗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和安宇的劳动合同。

  2012年3月份,安宇来到长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法律援助窗口上访并请求法律援助。法援同志认为安宇的情况符合法援的条件,决定对安宇进行法律援助。

  之后,该中心法援部门工作人员初航多次联系安宇所在的某劳务派遣公司,详细询问并了解了事情的始末。派遣公司称,安宇是2011年1月份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因为他不胜任用工单位所指派的岗位工作,一直发放待岗工资,并于2011年3月底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2011年4月,劳务派遣公司联系安宇,其本人也不来公司报到。在给其开3个月待岗工资后,2011年7月又联系安宇,他也不到劳务派遣公司来。在告知公司准备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后,安宇在电话中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7月,劳务派遣公司与安宇解除了劳动关系。

  经过调查初航了解到,安宇与该派遣劳务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安宇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仅干了三个月的活儿,就被以不能胜任为由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之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对他进行相关培训,也一直没有再派遣安宇到其他单位上班,一直待岗在家。期间,一直给安宇开待岗工资。2011年7月,在劳动者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了与安宇的劳动关系,并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伪造了安宇的签名。

  初航在调解过程中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已经违法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第58条、第65条及87条相关法律规定,侵权意图明显:一是不与劳动者协商,就单方面解除与安宇的劳动关系,甚至伪造当事人假签名;二是不为安宇缴纳养老保险,明显违规;三是根据法条规定,劳动者不胜任本岗工作一要培训、二要转岗,而该公司根本没有做到。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执意解除合同,并不给劳动者相关经济赔偿,中心将代表安宇走法律程序。

  此后,劳务派遣公司派人来到中心沟通协调此事,劳资双方开始面谈,但因赔偿数额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安宇向用人单位提出1.5万元的补偿金(包括工资和未缴纳的社保),用人单位只同意出1万元,双方僵持不下。在中心的多次调解下,双方本着都退一步的原则,于2012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安宇12000元经济补偿(含工资和社保)。

  律师点评

  如今,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对于扩大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劳务派遣中却出现了很多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a)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c)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d)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f)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h)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案中,派遣公司显然是按照h条的规定来处理的。发现安宇不胜任岗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对安宇进行培训和调岗,而是单方面弄虚作假解除与安宇的劳动关系,则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就应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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