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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届满前三天女工怀孕 公司退工引发劳动争议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3-03-01 15:58:00    浏览次数:1743   文章来源:   

 

  上海某纺织品公司女工叶佳(化名),在劳动合同届满前3天突然向公司递交了一份怀孕病假单。这下公司犯了难,与叶佳的劳动合同,是自然顺延至哺乳期结束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对此,双方产生分歧并对簿公堂。近日,该案件经二审法院终审生效,由该纺织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万元及叶佳的病假工资2000余元。

  2007年,叶佳进入该纺织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2200元。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多份合同,合同有效时间延至2012年4月30日止。

  2012年4月27日,叶佳经医院诊断为早孕。之后,她向公司寄送了病假单。其间,公司分别于5月11日、16日向叶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与她续签劳动合同。但没得到答复。当月24日,公司以叶佳未作答复,视为不愿续签合同为由,出具了退工证明等。

  5月28日,叶佳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裁决由公司支付2012年5月1日至5月24日工资2813.79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万元。

  纺织品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声称公司要求与叶佳续签劳动合同,但遭到拒绝。为避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公司不得已办理了退工手续。公司认为,此举并非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实属迫不得已。

  法庭上叶佳辩称,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发现女工怀孕后劳动合同自然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为止,现公司明知自己怀孕而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且称自己有证据证明公司曾发她每月4500元工资。

  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女职工属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止。该自动延续行为,应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公司该“退工”行为,并非终止而是解除劳动合同,属不合法。对于叶佳每月工资收入,法院根据证据予以确认。遂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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