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2024 年 5 月 10 日 打造汽车零部件领先的人力资源平台

 
    您当前的位置:汽车配件人才网 >>职业指导>> 劳动法规 >>报到当天毁约不录用怎么办?
报到当天毁约不录用怎么办?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3-03-29 14:32:58    浏览次数:1270   文章来源:   

 

  网友的困惑:

  2013年2月25日,我去一家公司应聘调试工程师的职位,当初面试的负责人表示我通过了面试,并跟我谈妥了试用期以及转正后待遇,告诉我可以去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了,办好后通知新公司。

  新公司安排我3月4号报到上班,于是我就另行租赁了方便到新公司上班的住处而搬离了原住处。然而,到该公司报到上班后,另外一个负责人和我交谈后却说我不能胜任我所面试的职位,并通知该公司人事部不予给我办理报到手续,不录用我!

  我想知道我现在该怎么做?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能要求该公司哪些赔偿?

  特约劳动法顾问答复:

  你所遇见的情况确实令人气愤,这家公司的诚信存在问题。对于普通求职者来说,遇见这样的事,该如何保护自己呢?笔者在此分析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开始相应支付劳动报酬的日子。从这条来看,你没有与这家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没有提供劳动,对方也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劳动关系,所以找不到对此情况的对策。

  那是否劳动者只能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除了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之外,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面试中口头发出报到信息,属于法律上的要约行为。《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家公司在面试时告诉你报到事宜之后,你认为公司将录用你,已经向原单位申请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还把原先的住房退租,换了靠近新公司的住处。很明显你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这个公司发出的录用意向不可撤消。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合同法原理引申,你在这个事件上作为无过错方,有什么直接损失,可以要求新公司赔偿。

  但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之前,要注意有关证据的保存。由于你自己缺乏经验,没有在面试人员口头告诉你报到信息时,索取书面Offer,造成现在证据上被动。你可以通过电话录音与公司有关负责人确认让你报到的事宜,或者保存邮件通知你报到日期等证据,尽量帮你自己争取更大的机会。

  对于职场的所有人来说,你的案例值得引以为鉴,跳槽时索取书面Offer是很重要的,切记切记。

    标签:
分享到:
 
    下一篇:辞职后不满三十天就走有问题么?
    相关文章

评论列表

用户名 密码 点击刷新验证码
       匿名发表     (内容限5至500字)    当前已经输入 0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汽车配件网保持中立。

  荣誉资质 总经理致辞 发展历程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聚汽声明 汇款方式 加入我们 友情链接 服务细则 合作伙伴 猎头服务网站地图

汽车配件人才网倾心打造多元化产品服务体系:网络招聘、猎头、专场招聘会等服务,结合优质的服务,不断探索,勇于创新,立足于强大的聚汽网络平台,依靠专业社区媒体《汽车配件社区网》和汽配行业高端杂志《聚汽观察》等多渠道的互动资源整合,为汽车配件企业和求职者构建一个领先的人力资源交流平台。
客服电话:0571-81020910 传真0571-81020910 邮箱:info@b2bautoparts.cn 24小时热线:15658103160/13818216694
地址:杭州余杭未来科技城高教路970号西溪联合科技广场6号楼608
Copyright@2010-2023 浙ICP备11022915号-2 杭州聚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11002012885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