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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员工工资却将财产转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直接查扣财物 |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3-04-11 14:30:03 浏览次数:1753 文章来源: |
以后,如果再遇到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等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望采取查封、扣押等执法手段,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设施或者财物,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期,我们从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了解到,重庆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3件,涉及20项立法项目,其中,《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将于11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而代表们在议案中所提到的需在立法中重点解决的问题,已经基本纳入了法规草案稿。 应新增查封、扣押等执法手段 代表们指出,欠薪逃匿问题是目前解决拖欠工资工作中最为棘手的问题,部分不法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利用案件调查这一时间段迅速变卖或转移资产设备,事后即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完成调查取证,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已是人去楼空。 因此,《条例》应新增查封、扣押等执法手段,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案件时,如发现用人单位有逃匿,转移设施或者财产时,可以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设施或者财物,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 目前,为切实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在建筑领域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但这项制度只是在建筑领域内实施,并没推广到其他行业如机械加工和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因此,在《条例》中应明确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在遇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下,给欠薪职工以临时救助,起到“稳定器”作用,并应覆盖全市所有的用人单位。 出现当事人逃匿可申请中止案件 在调研中,代表们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90个工作日,而当事人逃匿、失踪等情形,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无法完成案件办理,且上述情形不属于现有的“撤销立案”范围。 为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条例》应明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逃匿、死亡、下落不明、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启动中止程序中止案件,待调查条件恢复后再继续办理。 应明确对骗保行为的处罚 代表们还认为,近年来,部分单位和个人利用监管漏洞,不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时有发生。《条例》应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管以及对骗保行为的处罚。 代表们还认为,《条例》应规定重庆市监察机构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以保证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在重庆市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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