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8日讯 还在哺乳期内的王女士最近很郁闷,她所在的企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虽然单位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她对此还是有疑问。昨天,王女士到新浦区人社部门咨询后,工作人员当场指出,员工在哺乳期内,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用工单位不能炒员工的“鱿鱼”,后经调解,这家企业已恢复与女员工的劳动关系。
2009年10月,市民王小姐进入市区某企业工作,企业与她签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王小姐结婚成家。在一年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她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前,已婚的王女士因怀孕回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但由于在哺乳期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正常上班,企业给她另行安排了一个岗位。上个月,单位负责人彭先生告诉王女士,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12月1日,王女士果然收到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和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昨天,虽然下着小雨,但王女士怀着迫切的心情来到新浦区人社局办公室,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对王女士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随后,工作人员按照王女士所提供的企业负责人彭先生的电话,与彭先生联系,请他前来协商解决问题。
不一会儿,彭先生来到新浦区人社局,与王女士坐到一起商量解决问题。彭先生说王女士确实是单位员工,因为她原来工作不能做,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单位协调安排她做别的工作,但她还是不能完全胜任,单位只能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何况,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王女士,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有关规定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王女士则认为,自己现在处于哺乳期,虽然不能全天上班,但她能做好份内工作,如果女性在哺乳期都要被解除劳动关系,这显然不妥,而且单位这样做是不合理的,相关劳动法规文件也是有具体规定的。
新浦区人社局工作人员找来相关文件,给双方解释了政策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发稿前,王女士已电话通知新浦区人社局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已恢复与她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