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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召回制度“升级” 违规可重罚 |
|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02-09 14:04:35 浏览次数:1212 文章来源:经济视点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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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汽车召回制度在国际上已经非常普遍,但是在国内却实施较晚,相关标准还不完善,召回的要求也不严格,这是造成国内汽车品牌很少被召回的主要原因。 管理空白 丰田“召回门”,或许可以说明中国与其他国家在汽车召回制度上的差别。自2009年10月丰田因意外加速事件爆发全球大规模召回事件以来,该公司只在2010年2月从中国市场召回了7.5万辆RAV4车型,其他车型均以“不涉及中国市场”为由拒绝召回。此外,2011年以来,丰田共宣布了两起全球大规模召回,但在两次召回中,丰田皆以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相同车型“没有使用有问题的零部件(或配件)”为由,关闭了中国的“召回大门”。 内人士分析,由于所有的车企在判断其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时,比照的是销售地法律的规定,而中国汽车质量体系标准乏善可陈,因此,才给跨国车企留下了为质量瑕疵做文章的大把空间。丰田之所以拒绝给予中国消费者赔偿,是因为中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没有相关的赔偿条款。丰田正是钻了中国法律的空子,以中美法律规定不同为由,堂而皇之地大搞差别待遇。 新条例征求民意 2011年,国内实施乘用车召回共计59次,召回车型总数突破180万辆,为历年来最高。然而,对比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我国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与年全球最大新车市场的规模和突破1亿辆的汽车保有量极不相称。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部分车企顾忌对产品实施召回会影响品牌口碑,因而避免启动汽车召回程序,而只对有产品缺陷、并上门报修的具体车辆实施维修。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全年整车企业出口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汽车出口达到81.43万辆,同比增长49.45%,比上年同期增加26.94万辆,创历史新高。如此高的增长率必须有相对应的法律保障才能使市场更好的运营下去,而今,千呼万唤的汽车法规出台终于有了希望,和汽车三包类似,在近两年的等待后,等来了内容略有修改的新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至少使广大民众看到了希望。 2012年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对未如实报告产品缺陷的车企最高可罚货值10%,罚款力度大于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上述行为的罚款金额则可忽略不计: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而新版《管理条例》则对此做出修改,规定生产者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调查分析后,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等8种行为,质检部门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对此,业内人士普遍叫好,《管理条例》的出台无疑意味着汽车消费市场犯规的完善离消费者又近了一步,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护航,中国的汽车消费市场才能稳步健康发展,加速由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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