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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合同签订后不能擅自提价
汽车配件人才网    发布时间: 2012-06-02 09:08:25    浏览次数:1160   文章来源:   

 

  昨天下午,市工商局邀请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各方专家对《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指引》召开了公开论证会,会上专家建议,预付费合同一经签订经营者不能擅自提价。

  很多消费者都碰到过办理预付费卡后,经营者擅自提价的问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张严方建议,在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款。如果合同中有“经营者可以提高价格”的条款,应定义为霸王条款。

  针对“无条件解约权”问题,《指引》中规定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7日内,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昨天下午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张严方建议解约期限应改为14天。张严方说,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修改阶段,其中提到的解约期限是14天,而14天通常也是一个国际惯例。

  针对预付费卡有效期满后余额处理问题,指引中提供了三种解决方式。其中一种方式为向消费者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对此,有经营者代表提出,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卡时,经营者已经提供了发票。如果返还余额,应该把发票产生的税收成本计算在内。另外,如果消费者办卡时采用刷卡消费,那么也相应会产生银行手续费,所以退款时也应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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